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象棋竞赛活动,保障国际象棋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国际象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山东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国际象棋赛事是指在山东省境内的公开报名的国际象棋赛事(以下简称“赛事”)。

  第三条 在我省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单项国际象棋比赛、全国性国际象棋比赛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国际象棋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赛事发展规划;制定赛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际象棋赛事申办

  第六条 《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及本协会年度赛事计划中的全省国际象棋赛事,由本协会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一)体育主管部门、协会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此类赛事的承办单位。有承办意向单位需在上一年11月底前向本协会递交承办下一年某项赛事的承办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有承办意向的赛事名称、承办单位、举办地点、场馆及周边食宿交通情况、资金来源等。

  (二)本协会对承办地的承办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情况、接待能力、组织水平、经费保障、交通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在满足赛事举办需求时,确定该单位获得承办权。

  当同一项赛事有多家单位提出承办申请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由本协会成立考评小组,对承办单位所提供的承办条件进行综合考评,得分高者获得承办权。

  (三)承办权一经确定,双方即签订赛事承办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办单位需根据赛事规格、规模等按规定缴纳赛事服务费。

  (四)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承办协议相关内容和本协会提供的赛区要求,开展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地方比赛

  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际象棋赛事名称使用

  第八条 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 本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国际象棋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山东省”、“全省”、“齐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本协会确认,其他赛事不得冠以“山东省”、“全省”、“齐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 全省国际象棋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条 执行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赛事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第十一条 执行山东省体育局和本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规定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执行山东省体育局和本协会制定的赛事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山东省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本省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接受赛事举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全省国际象棋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举办省级国际象棋赛事,应当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组委会应由赛事组织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组委会应按照省体育局和本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人员、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组委会应按照国际象棋竞赛规则、规程规定以及赛事需求,提供符合赛事要求的竞赛场地和竞赛器材;制订赛事筹备计划,进行前期筹备以及赛前、赛中、赛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为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 全省国际象棋比赛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协会对于参与全省国际象棋赛事的参赛主体(包括个人和队伍),有违反《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除将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外,本协会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将其列入参赛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协会对承办全省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赛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典型,本协会将适时采取奖励和表彰措施;对于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赛区主体,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本协会将其列入赛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办、承办全省国际象棋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节,本协会对赛区作出警告处分: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馆、器材的;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比赛名称、举办单位、参赛规模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节,本协会对赛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节,本协会对赛区作出取消申办、承办省级(含)以上国际象棋比赛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签订比赛协议后,未能如期举办比赛的。

  第二十五条 受到以上处罚的,将视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对赛区做出的处理决定将抄送所属地的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在国际象棋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将按照山东省体育局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有关规定,接受山东省体育局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国际象棋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地的国际象棋赛事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象棋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棋类运动协会国际象棋专项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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